儿媳公婆上公堂 只因监护起纠纷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1-04-29 10:59:00 点击数:
导读: 卢某的丈夫因车祸去世后,留下赵一、赵二(化名)两个孩子,卢某就孩子抚养与公婆赵某、常某达成协议,后又因琐事及孩子抚养问题产生矛盾,卢某一纸诉状将公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教育权;赵某、常…

     卢某的丈夫因车祸去世后,留下赵一、赵二(化名)两个孩子,卢某就孩子抚养与公婆赵某、常某达成协议,后又因琐事及孩子抚养问题产生矛盾,卢某一纸诉状将公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行使对孩子的监护权、教育权;赵某、常某提出反诉,要求卢某支付抚养费1万元。近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卢某享有对赵一、赵二的监护权、教育权;判令反诉被告卢某支付反诉原告赵某、常某7000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与被告赵某、常某之子赵甲原为夫妻关系,二人育有赵一、赵二两个孩子。2009年赵甲因车祸身亡,原被告共得到赔偿款24.5万元,扣除已支出的2.5万元后,剩余22万元。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孩子的抚养、教育费用由原告卢某保管。之后,原被告之间因琐事发生矛盾,又因孩子抚养等问题使矛盾激化,最终原告离开被告家,两个孩子由二被告抚养至今。

  庭审中,被告同意原告将孩子带走,由原告履行监护义务,并主张由原告支付2010年4月6日至今的抚养、教育费用1万元,原告同意支付费用5000元,未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夫去世后,原告作为赵一、赵二的母亲,是法定监护人,应当对孩子履行法定监护义务。庭审中,二被告同意原告带走孩子,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二被告侵害其监护权和教育权,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离开被告家,孩子一直由二被告抚养,二被告为孩子支付的抚养、教育费用,原告应当返还给二被告,结合案情,法院酌定为700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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