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万购赝品画 交易违法协议被判无效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1-04-24 08:52:11 点击数:
导读:  花费2万元从书画店买来一副知名画家的画作,结果经鉴定竟系赝品,买主王先生要求退款,却被书画店以超过协议约定的鉴定期限为由屡次拒绝。近日,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双方协议无效,书画店店主…

  花费2万元从书画店买来一副知名画家的画作,结果经鉴定竟系赝品,买主王先生要求退款,却被书画店以超过协议约定的鉴定期限为由屡次拒绝。近日,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双方协议无效,书画店店主李某返还购画款,并赔偿王先生的相关损失。

  2007年3月17日,王先生与焦作市某书画店签订协议书,约定书画店将其代买的署名为林墉的画作《牛市》转让给王先生,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万元。协议中标明画作的尺寸86㎝×49㎝,并约定“书画店同意王先生去外地鉴定,如有异议,原物返还,时间限于2007年3月底前”。 2007年9月13日,王先生携画作赴北京,经故宫博物院专家鉴定,该画为赝品,但未出具书面鉴定书。随后,王先生多次找书画店协商要求退款,书画店店主李某却称王先生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进行鉴定,一直拒绝退款。无奈之下,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起诉至法院,要求书画店退款并赔偿自己的因此遭受的各项损失。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委托相关司法鉴定部门对该画作进行鉴定,确认画作《牛市》为仿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了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本案所涉及的标的经鉴定为仿品,而被告并未证明该仿作行为得到了林墉的授权,尽管双方约定了对画作真伪异议的期限,但由于交易标的的违法而使得该约定为无效。被告作为出卖人,在尚未确定标的物合法的情况下进行出售,致使合同无效,具有一定过错,对原告所支出的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遂判决书画店店主李某返还王先生购画款2万元,并赔偿王先生鉴定费300元及交通费242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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