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被拒查账簿英国股东讨要知情权
投入了8万美元却看不到自己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公司一年多来的“不予理睬”终于惹恼了英国股东丽莎(谐音)女士。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这起发生在丽莎女士和恒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塑公司)之间的知情权纠纷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恒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丽莎提供公司的会计账簿供其查阅。
今年已经50岁的丽莎是英国公民。2005年2月,丽莎与美国公民李林(谐音)在中国共同投资成立了恒塑公司,其中丽莎投资占出资比例的2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林。
“但是公司注册成立以来,我对实际经营的情况一无所知,公司根本不向我披露财务方面的信息。”丽莎在法庭上气愤地表示。2006年3月,她曾经致函给李林要求了解经营情况,并多次与李林交涉,最后也仅仅只看到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作为股东,我有我的权利,我要求查阅公司成立以来所有的会计帐簿,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在十天内安排查阅,并提供了我的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然而公司始终没有答复我,现在我要求查阅、摘抄和复制公司的会计帐簿和会计凭证!”
恒塑公司认可曾经收到过丽莎女士的函,但认为,原告当时并没有提出查阅会计帐册的理由,而只是说了解公司营业情况,对此被告也已经向其提供了公司的财务报表。恒塑公司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只能查阅公司会计报表,不能摘抄,且查阅需要说明目的,如目的不正当或者可能损害公司,公司是可以拒绝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丽莎作为公司股东,享有查阅会计账簿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其向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发函要求查阅,已经书面向公司提出了请求并说明了目的,故公司应该满足其查阅的要求。被告称已经提供给丽莎查看,但无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
但法院也同时指出,会计帐簿不同于会计凭证,查阅也并不包含摘抄和复制,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股东可以摘抄、复制公司的会计帐簿,亦未规定股东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公司原始的会计凭证,所以,丽莎女士只能查阅会计帐簿,其余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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