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春晚创 始人被合作伙伴起诉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1-04-01 14:11:45 点击数:
导读: 时间:3月31日上午  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的1万元经济损失的构成依据是什么?”法官拿着民事起诉书问原告。  坐在原告席上的施孟奇正是因创办“民间春晚&rdquo…

    时间:3月31日上午

  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请求被告给付的1万元经济损失的构成依据是什么?”法官拿着民事起诉书问原告。

  坐在原告席上的施孟奇正是因创办“民间春晚”而声名鹊起的“老孟”。被告则是昔日的“民间春晚”合作伙伴——北京圣龙同鉴文化有限公司。

  施孟奇回答法官提问时说:“依据有两点:第一,原告与被告合作期间,有一笔3万元赞助费进入了被告账户;第二,筹备2011年春晚期间,被告拒绝履行协议,我为此支付了大量费用,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我还保留继续追加的权利。”

  施孟奇称诉讼有两个目的:请求圣龙公司给付经济损失1万元,以及请求判令圣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提供2012年“民间春晚”的办公环境、彩排场地、演员食宿及必要的公关、招待费用。

  合作伙伴是否扣留赞助款

  曾经的“亲密伙伴”为何要闹上法庭?

  施孟奇的理由是:2009年11月,他与圣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运作筹办“民间春晚”,其中施孟奇负责策划、组织、管理、媒体接待等工作,而圣龙公司负责提供彩排场地、演员食宿、办公环境及必要的公关招待费,并开设专门用于接受赞助款项的银行账户,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3年(即2010、2011、2012年“民间春晚”)。

  施孟奇认为,圣龙公司在签约后的履约过程中一再违约。

  “圣龙公司没有按照约定开设专门账户,相关赞助款打入被告账户后。由于赞助商较少,被告就违背约定,扣留赞助款项,并以损失过重为由,要求原告给被告补偿。”

  施孟奇说:“在被告的逼迫下,原告为了保证2010年春晚的正常运行,被迫打了20万元的借条,用于补偿被告的支出。”

  施孟奇的代理人介绍说:“筹备2011年春晚时,被告开始拒绝继续提供场地、食宿等条件,原告只好另外找场地筹办,为此支出了大量费用。”

  面对施孟奇的诉讼理由,被告代理人反驳称,圣龙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全部相关义务,是施孟奇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私自收取了30多万元的赞助费。为此,被告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是否“私吞”30万元赞助费

  为了证明施孟奇收取30余万元赞助费,被告代理人拿出一份2010年2月14日出版的《北京青年报》,“在新闻报道中,原告承认自己收到了30多万元赞助款,我们看到报纸后才知道原告收取了赞助费,而原告也没有和我们进行收益分配”,被告代理人说。

  “仅一篇新闻报道不能证明施孟奇收了30多万元的赞助款。”施孟奇的代理人发表意见,“按照合作协议,这30余万元就是作为合作伙伴的圣龙公司在根据‘民间春晚’的需要进行筹备后提供的费用”。

  施孟奇认为:“从本质上说,这笔钱就应该是由被告出的,所以提不上原告没有与被告利益分成的问题。”施孟奇继续说道,“这30万元就是媒体的一个说法,是一个笼统的数字,也就是两个多月的‘民间春晚’筹备过程中节目彩排场地、演员等费用以及一些公司送来的实物的合价,现实中根本没有这么一回事。”

  同时,施孟奇提出,“圣龙公司还对媒体表示过按照协议提供三次春晚的赞助,而且曾经承诺对三次春晚保底。”

  主审法官问原告:“你认为后续的钱应由圣龙赞助,是吗?”

  施孟奇回答称:“对。确实有人以及公司向我们赞助过笔、水杯、纸、核桃粉等实物,但我最后都给了圣龙公司。没有钱财或现金直接给过我。”

  被告代理人当庭提出反诉,称“我方多次与原告商谈,但原告拒不理睬。原告将赞助费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了违约,我们认为原告属于恶意诉讼,提出反诉。”

  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庭审结束后,施孟奇向记者透露:“在合作过程中,圣龙公司并没有看到预期中的收益,觉得自己赔了很多,要求我打一个20万元的欠条,并提出如果不打这个欠条就要我‘出局’。那时还有几天就要录制节目了,我没有办法再去找其他的地方。‘民间春晚’的演出许可证是以圣龙公司的名义去申请的,那时候演出许可证还在圣龙公司手里。在这种情况下我没有办法,只得打了那个欠条。但事实上,圣龙公司并没有支付这20万元。”

  对这一说法,被告方代理人以不了解双方具体事宜为由,拒绝向记者的提问作出回应。

  (来源:法制日报)
 

上一篇:律师联名上书质疑高铁票价:涉嫌价格垄断得暴利 下一篇:网上银行汇错人 收款人拒返还吃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