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劳务合同的解除需付补偿金吗?
与原工作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离退休人员,已经享有养老保险等依劳动关系建立的相应的社会保障,在再次被其他单位聘用时,由于其离退休人员身份,所以与再聘单位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劳务合同约定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劳动待遇等,它不受劳动法的调整,权利义务范围依据合同法处理。如用人单位与该员工提前解除劳务合同,可以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只需支付解除合同当月的劳动报酬,此外酌情支付一定的解除劳务合同的违约金。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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