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单恋女辅导员自杀 父母起诉学校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1-03-27 09:28:54 点击数:
导读:  凌晨时分,正值花样年华的女大学生在家中自杀,其后,父母在其日记、手机短信等遗物中发现了一个惊人的秘密:女儿竟对大学同性辅导员怀有强烈的爱慕之情,并导致其走上绝路。悲痛的父母遂认为是学校管理不严,导致…

  凌晨时分,正值花样年华的女大学生在家中自杀,其后,父母在其日记、手机短信等遗物中发现了一个惊人的秘密:女儿竟对大学同性辅导员怀有强烈的爱慕之情,并导致其走上绝路。悲痛的父母遂认为是学校管理不严,导致他们失去了可爱的女儿。近日,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了死者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小,沈然就是父母和同学眼中的乖乖女,考入大学以后,还因为成绩优异,性格随和,被推选为班长。不料,大二学期的一个周末,在青浦家中的沈然趁着父母熟睡,于凌晨时分跳楼自杀。

  惨遭丧女之痛后,沈然父母为了找出女儿自杀的原因,将女儿生前的日记,手机短信等翻了个遍,竟发现女儿对学校一位叫韩婧的辅导员女老师有着强烈的爱慕之情。并且,沈然还在遗书中表示,自己沉浸在这份感情中无法自拔,因而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来寻求解脱。

  据此,父母认为,女儿与这名叫韩婧的女老师之间存在同性恋爱关系。而韩婧作为辅导员,却没有及时将学生这种不正常的心理状态告诉家长,学校也没有及时察觉并采取有效措施,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义务,因此,学校对沈然的自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多次交涉无果后,沈然父母将学校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65.3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学校表示,其管理的对象是已经成年的大学生,而非中小学生,依照学校规定,只有在学生心理超出安全线时,学校才会与家长沟通,但从学校定期进行的心理测试结果来看,沈然的心理健康状况良好,学校并没有联系家长的义务和必要,其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者的职责。此外,学校还提出,对于沈家遭遇这样的不幸,他们也表示十分惋惜,愿意给予10万元的补偿。

  作为第三人出庭的韩婧也指出,尽管原告出示的短信均保存在沈然的手机中,但并不能就此证明沈然向她发送过,自己也确实未收到过沈然的任何表露爱意的信件。并且,沈然在校期间的行为完全正常,作为一名学校的辅导员,她对其大不同于外在表现的内心世界根本无法知晓。她还表示,自己只是将沈然与其他学生一样,当作自己的弟弟妹妹对待,二人之间完全是正常的师生关系,绝非同性恋爱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然手机里现有的短信记录难以证明她曾向韩婧发送过,而日记和手机里的备忘录更是个人隐私,这些都无法证明沈然向韩婧表露过自己的爱意和轻生的想法,更无法证明二人之间存有相互爱恋的关系,因此,对于原告认为韩婧知晓沈然因爱恋自己而选择自杀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法院认为,沈然是一名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前其在公开场合并无异常之处,亦未向老师、同学或其他人表示过其异常的情感心理,作为教育管理者,学校无法发现其异常情况,不存在管理和教育失当之处,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沈然父母提起了上诉。两个月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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