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谣侵害公司名誉法人能否索要精神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司或组织不能成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因此,公司以名誉权遭到侵害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会受理。
虽然公司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造谣者的行为侵犯了该公司的名誉权,公司有权要求造谣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因造谣行为造成损失,还可要求赔偿损失。
此外,如果造谣者侵犯公司的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公司还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造谣者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如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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