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代理商品时代理商不支付报酬怎么办?
商家以个人名义帮代理商销售代理商品时,与代理商成立了行纪合同关系。商家帮忙销售出代理商品时候,代理商作为委托人理应向商家支付报酬。但需要注意的是商家作为行纪人在销售商品时需要依照委托人的指示来进行,对于商家在销售过程中低于代理商指定价格卖出的,商家需要自己补偿差额。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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