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开汽修店 老板卸胎被炸自担主责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1-02-28 23:40:53 点击数:
导读:  4月18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更换轮胎引起爆炸致人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的30%,即28734.02元。  2009年7月5日上午,被告杨某驾驶被告张某所有的一辆重型…

  4月18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更换轮胎引起爆炸致人死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的30%,即28734.02元。

  2009年7月5日上午,被告杨某驾驶被告张某所有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路经广东省和平县大坝镇时,因轮胎钢圈有裂缝,被告杨某便到路边徐某开的修理店更换轮胎。当店主徐某刚卸下镙丝时,轮胎即发生爆炸,致徐某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徐某的妻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车主张某及司机杨某赔偿其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183233.18元。

  被告张某和杨某辩称,我方将车辆开到徐某的修理店更换轮胎,双方是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我们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到徐某的修理店更换轮胎,在徐某实施更换时,双方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被告作为定作人在选任上存在过失即对徐某是否有营业执照或相应的技术资质未加以审查,而将车辆交与徐某更换轮胎,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原告方未向法庭提供徐某具有相应技术资质,开办修理厂的营业执照以及在拆卸轮胎时严格按程序操作的证据,应承担主要责任。(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陈启华、石晓利)

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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