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逃当入刑,监管不力更应入刑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1-02-26 14:00:31 点击数:
导读:  23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召开,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下简称“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

  23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召开,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下简称“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我国贪官外逃早已不稀奇。外逃贪官中,有级别高的,如前云南省委书记高严便是一个,但更多的是级别较低的官员。如最近的一个典型案例是,江西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李华波,利用职务之便,用私盖伪造的公章、提供虚假对账单等手段,从财政专项账户上套取资金近亿元后出逃境外。事实上,近年来,我国贪官携巨款外逃的现象日趋严重。据《中国新闻网》2009年9月曾报道,截至当时,我国外逃的贪官高达4000多位,卷走资金约500亿美元。两年过去,这一数据无疑又增加了不少。

  无疑,贪官外逃不仅在政治上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在经济上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同时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整治贪官外逃,已成为反腐斗争的新战场和主战场。鉴于这种形势,草案中将公务员叛逃入刑,以期震慑外逃贪官,无疑显得非常及时和必要。

  公务员叛逃入刑,看起来很好。但问题是,草案中所设的量刑标准能否震慑住那些外逃贪官?在我看来,对公务员叛逃境外最高仅判10年有期徒刑,无疑显得轻飘飘,难以起到震慑作用。众所周知,贪官动辄携带巨额公款出逃,而巨额公款足以让贪官及其全家住有其房、老有所养,生活富足无忧。在“一人坐牢,幸福几家人;腐败我一个,幸福几代人”这种冒险心理驱使下,相较于贪污巨额资金所得来的利益,区区10年有期徒刑,显然是“小菜一碟”。更何况,即便被判10年有期徒刑,根据惯例,只要贪官在狱中表现好,不也还可以减刑么?这更降低了贪官的风险成本。更为重要的是,由于引渡协议少,抓捕外逃贪官原本就是个难题。如果外逃贪官抓不回来,又如何对贪官治罪?

  所以,抛开抓捕外逃贪官难的问题不谈,如要破除贪官的冒险心理,要让贪官既身败名裂又倾家荡产,对外逃贪官必须课以重典惩处。

  但更为重要的是,对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更应入刑,或必须提高渎职罪的量刑标准,加大对有关部门的问责力度。因为,公务员叛逃入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马后炮”。出了事有关部门才急匆匆地介入,如果能及时抓到贪官,并将其所贪污的公款全部追缴回来,尚属幸事;然而即便如此,也会产生高昂的司法成本,而如果又追缴不回来,其中的损失又由谁来承当?

  事实上,几乎每一起贪官外逃案件中,都暴露了政府监管部门的严重失语和形同虚设,更有内部人员沆瀣一气,各个环节开“绿灯”。而遗憾的是,案发后,上级组织部门对各级监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问责”,更多地停留在“家法”的层面,而鲜见施以“国法”。而“家法”则更多的是“免职”“撤职”,显然这些轻飘飘的处置只具象征性意义。因此,刑罚有关规定有必要做出相应调整,进一步明确并加大对有关职责人员渎职行为的刑事责任。只有从源头上对监管不力的职责人员“双管”(“家法”和“国法”)齐下,动辄予以开除、判刑,才能使得负有监管责任的官员不敢疏忽懈怠,打起十二分精神盯住“钱袋子”。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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