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女婿驾车至岳母丧命,情侣为赔偿翻脸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1-01-19 21:34:15 点击数:
导读:  李先生和陈小姐是对年轻的恋人,他们就读在同一所大学里。虽然他们不学同一个专业,对未来的规划也不相同,但他们的感情却十分好。在分手如同便饭的校园,他们是少数从大一交往到大四,并有意步入婚姻殿堂的一对。…

  李先生和陈小姐是对年轻的恋人,他们就读在同一所大学里。虽然他们不学同一个专业,对未来的规划也不相同,但他们的感情却十分好。在分手如同便饭的校园,他们是少数从大一交往到大四,并有意步入婚姻殿堂的一对。

  2010年国庆期间,为了确定婚期,李先生陪陈小姐回了农村老家。第一次见到传闻中的丈母娘,李先生很紧张,抓紧每分每秒的努力表现自己。可他从小衣来伸手,饭来张口,是干什么坏什么。最后,陈母不无感慨道:“娃什么都好,就是眼高手低了点。”

  从陈小姐口中听到如上评价,李先生不觉有些沮丧和紧张。他手足无措的样子,让陈小姐觉得好笑,却也不自觉寻觅起让男友展示的机会。

  2010年10月3日,陈小姐的一个远房表姐结婚。陈母和陈父本来相约一起出席的,但因为临时变故只能由陈母一人前往。

  陈母不怕孤独,却怕这漫长的旅途双脚徒步。虽然两个村子相邻,可整段路算下来也有几公里远。本来陈家有辆农用三轮车,陈母出门办事,都是由陈父开车代步。可这次偏巧陈父不在。

  看到母亲脸上的愁云,陈小姐眼睛跟着转了几转。她想起李先生刚刚考完驾照,于是问他:“你不是考完驾照了吗?农用三轮会开不。”

  李先生一听,脸色一亮,暗道:表现的机会来了。毕竟年少轻狂,他认为自己两个轱辘的可以搞定,四个轱辘的也高分过关,没理由搞不定三个轱辘的。于是乐呵呵的猛点头。

  这天早上七点多,三个人驾驶那辆有些锈迹的农用三轮车,在沙石满地的农间小路上摇摆着前进。

  话说,李先生的驾驶技术可真是不咋地。速度不快不说,整辆车摇晃的跟要散架似的。陈母见状,不由念叨道:“小李啊,你行不行啊。你叔开的时候,可没这么摇晃啊。还有,婚礼8点整举行,你可别弄晚了。”

  李先生闻言急出一脑袋汗,一面满口答应,一面加快了车速。同时,为了分散陈母的注意力,表现出成熟男人的沉稳,他还故作幽默的和母女俩聊天。

  就在三人聊得兴起时,车头突然一阵不正常的颠簸,接着整个翻了过来。陈先生栽倒在地上,耳边先是“扑通”一声,接着是陈母撕心裂肺的“救命”。可惜,陈小姐的腿不能动了,李先生又是十足的旱鸭子。再加上这块菜地位置偏僻,又是清晨。陈母在水中沉沉浮浮了几分钟后,终因无人救援,消失了踪影……

  这天的婚礼,陈氏母女终是没参加成。事发一个多小时后,李先生联系上了当地派出所。经过勘验,致使翻车的是一口田边的水井。事发当时,李先生驾车速度太快,又对地形不熟,刹车不及之下,才酿成了这起事故。

  这是官方说辞,在陈小姐及其父亲的心里,事实却远不是这样。如果李先生不是只为了表现,而是考虑到安全因素,放慢车速,那么这起事故是绝对可以避免的。再则,身为驾驶人员,在对路面不熟的情况下,怎么能边聊天边开车呢?

  陈小姐甚至还清楚的记得,事发当时,李先生正回头跟他们说笑。每思及此,母亲在水中苦苦挣扎,终命丧井下的样子就会浮现脑海,令她痛苦不堪。此刻,不要说与李先生结为连理,就是看到他,她的眼睛都泛着浓浓恨意。她和父亲商量后决定,向李先生索赔10万元人民币。

  听到陈氏父女的要求,李先生不干了。他觉得事情虽因他而起,但跟本原因并不在他。如果陈小姐不要他开农用三轮车,他是绝对不会主动要求的。如果路上,陈母不要他开快点,他也不会加速。如果,她们能想到安全问题,不与他聊天,就更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了。

  再则,那口酿成事故的水井,明显是用来浇灌田地的。身为井的所有者,他并没有尽到警示和防范的责任。如果说要赔偿,那么他是难辞其咎的。

  原本一桩喜事,却因为这场事故变成了祸事。原本甜蜜的恋人,更因这场事故变成了仇人。那么这起事故究竟该怎样收尾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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