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离婚?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1-01-11 15:36:00 点击数:
导读: 有些情况,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离婚。此时,双方当事人还需诉讼离婚。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办理离婚登记:  1、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有些情况,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离婚。此时,双方当事人还需诉讼离婚。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办理离婚登记:

  1、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均要求离婚,但是子女、财产等问题没有协商一致;

  3、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拒绝到婚姻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

  4、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不齐全的;

  5、一方是精神病人的;

  6、双方没有结婚登记手续的。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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