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辜男子变“小偷” 状告报案者侵犯名誉权

作者:佚名 来源:山东商报 发布时间:2010-08-10 23:22:04 点击数:
导读:  前不久,在济南商河县经营副食生意的店老板刘先生放在柜台上的手机突然被盗,究竟是谁下的黑手呢?刚刚离开的顾客李先生成为店主眼中最大的“嫌疑人”,店主随后报警并将“矛头”直指顾客李先…

  前不久,在济南商河县经营副食生意的店老板刘先生放在柜台上的手机突然被盗,究竟是谁下的黑手呢?刚刚离开的顾客李先生成为店主眼中最大的“嫌疑人”,店主随后报警并将“矛头”直指顾客李先生。然而,事后经警方调查,李先生最终排除嫌疑,是被冤枉的。质疑店主将自己诬陷为“小偷”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一怒之下李先生将店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事情还得从今年6月1日说起,这天在济南市商河县经营一家副食店的刘先生和往常一样一大早开门营业,招呼顾客。上午十点左右,店里来了一名顾客购买食品,在其离开店后不久,店主刘先生发现——自己刚刚放在柜台上的手机咋不见了?肯定是被人偷走了!

  手机刚刚还放在柜台上,一转眼的时间能去哪里呢?很快,刘先生便将注意力集中到了刚刚离开的顾客李先生的身上,并随后拨通110报警,并将李先生作为“重点嫌疑人”通报给警方。随后,警方对李先生进行了传唤调查,然而最终的结果却让店主刘先生有些意外——经过警方调查,顾客李先生不具备作案的动机和嫌疑,最终被排除。

  莫名其妙被人当做是贼报了警,自己遭遇的这出“意外”让顾客李先生颇为恼火。自己明明没偷东西,凭啥把我当做嫌疑人传唤?这下可好,街坊邻里都知道我被公安局带走了,风言风语说啥的都有,这不毁了我的形象吗?!2010年7月3日,顾客李先生最终一纸诉状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当初报案的店主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3000元。

  8月6日,这起由报案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在济南市商河法院郑路法庭开庭,法院审理认为,侵犯名誉权是行为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名誉损害。而在本案中,刘先生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嫌疑人等破案线索是法律所提倡的,既是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履行的义务,何况,店主刘先生主观上并非以陷害、损其名誉为目的,并非以捏造事实、假借合法手段对李某进行虚假告发,所以刘某不构成“诬告”。

  最终,法院以店主刘先生没有对顾客李先生的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在得知法院对此案的详细解释和分析后,李先生最终也表现的挺大度,决定撤销起诉,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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