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

作者:本站律师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0-07-29 14:48:25 点击数:
导读:职务侵占罪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日期】2001.04.18  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

职务侵占罪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颁布日期】2001.04.18

  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