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拟规定女职工哺乳期弹性工作制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0-07-14 13:12:51 点击数:
导读:《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近日起在该市人大信息网上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青岛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夏伟丽表示,《办法(草案)》在对上位法的一些重要原则和规…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草案)》近日起在该市人大信息网上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青岛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夏伟丽表示,《办法(草案)》在对上位法的一些重要原则和规定作必要重申的同时,着重对该市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迫切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突出了青岛妇女事业发展的特色,增强了法规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据了解,该《办法(草案)》从培养妇女职业技能、支持妇女自主创业、禁止就业性别歧视、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提高妇女保障水平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在具体制度措施的设计上,突出了针对性和实用性:一是规定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不得歧视女性。市、区(市)制定的公务员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规定,应当坚持男女同职同龄。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哺乳期的妇女实行弹性工作制,以保证妇女的哺乳时间。三是规定用人单位在必要时应当安排专业人员对女职工进行心理疏导,以保护女职工心理健康。四是通过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五是通过规定住院分娩补助制度,提高了符合生育规定的城镇无业、失业产妇和农村产妇的社会保障水平。六是针对农村妇女卫生保健和生殖健康水平相对落后的情形,明确了政府、基层卫生保健机构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所应承担的职责。

       夏伟丽介绍,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性骚扰问题,《办法(草案)》规定禁止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片、影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并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在防治性骚扰方面的责任,即“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还规定,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投诉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接到投诉和报案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为了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办法(草案)》规定: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的状况,有关登记机关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办法(草案)》还规定,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可以进行联名登记。

        夏伟丽介绍,为了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办法(草案)》对上位法进行了细化:一是规定各级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应当对家庭矛盾进行疏导和调解,做好家庭暴力预防工作。二是在明确公、检、法、司、民政、医疗、法律援助等部门职责的基础上,确立了制止家庭暴力“首办责任制”,即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接到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投诉后,应当及时制止、调解,不得拒绝、推诿。三是针对家庭暴力案件取证难问题,《办法(草案)》规定,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在诉讼期间需要证据证明家庭暴力情形的,经受害妇女请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提供。因客观原因举证困难的,受害妇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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