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0-05-01 23:14:10 点击数:
导读: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通常是很难区分的。正确的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对案件纠纷的解决是相当重要的。这涉及到当事人正确实现其权利的实现问题,也涉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权限问题…

 
   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通常是很难区分的。正确的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对案件纠纷的解决是相当重要的。这涉及到当事人正确实现其权利的实现问题,也涉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权限问题,同时也涉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的法律问题。如果不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就会错误受理案件,就会错误运用法律,从而造成冤假错案。因此,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就成为处理案件纠纷的必要。
  一、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必要性。
  1、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需要。
  如果案件事实涉及的是劳动关系的纠纷,那么案件纠纷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应当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诉讼。如果案件事实涉及的是雇佣关系的纠纷,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类案件应当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审理案件的需要。
  如果案件事实涉及的是劳动关系的纠纷,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类纠纷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案件事实涉及的是雇佣关系的纠纷,那么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3、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也是当事人正确实现其权利的需要。
  如果案件事实涉及的是劳动关系,那么当事人应当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即使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如果案件事实涉及的是雇佣关系,那么当事人应当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而不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即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会受理。
  二、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联系与区别。
  表面上看,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均是一方提供劳动,接受劳动成果的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实质上,两者还是有区别的。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1、从本质上来说,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属于不同性质的两类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体现的是劳动者与劳动用工方(或者称之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比较广,凡是平等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具有单一性,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只能是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及社会团体。
  3、从法律地位来看,雇佣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而劳动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既是平等的,在现实上又是从属的,主要体现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领导及管理,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
  4、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不占有实现劳动过程中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用人单位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必须利用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从而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雇佣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通常是占有生产资料,并利用生产资料及个人的自身技术向另一方交付劳动成果。
  5、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通常是长期、持续、稳定地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而雇佣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则具有临时性质,交付劳动成果后,双方的法律关系就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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