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的通知
津劳办[2003]451号
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转发给你们,请连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2号)一并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并按下列分工由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进行:
㈠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下列的工伤认定:
⒈全市各用人单位职工患职业病;
⒉铁路分局、铁十八局、铁十六局二处、铁三院、交通局、通信公司、邮政局、移动通信公司、一航局、航道局、电力局、电力建设公司、建工集团、市政工程局、城建集团、住宅集团、自来水集团、燃气集团、天铁集团、天海集团等;
⒊有委托的外埠进津施工单位;
⒋其他特殊情形。
㈡区、县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前款规定外的辖区内用人单位工伤认定。
对于管辖不明确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或者指定进行工伤认定。
三、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经办机构备案。对于重伤和死亡事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组织经办机构到现场调查核实情况。
四、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㈠工伤认定申请表。
㈡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有效证明。
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
㈣职工本人身份证明。
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⒈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⒉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⒊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⒌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市见义勇为机构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⒍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职工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或者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工会组织代表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委托证明和工会介绍信。
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经办机构。
七、工伤认定有关文书,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附:工伤认定有关文书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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