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与认定

作者:天津刑事律师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0-04-28 00:05:53 点击数:
导读: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是指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随意殴打他…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

    是指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基于蔑视法纪、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或者发泄等卑劣下流的动机。

 

    三、认定:

    1、划清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是区别构成犯罪与否的关键所在。

    2、划清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两者主要区别是犯罪动机不同,本罪是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无端寻衅之动机,而后罪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
 
    四、法定刑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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