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提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作者:本站律师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0-04-01 00:09:23 点击数:
导读:  (一)刑事案件 1、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 2、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一)刑事案件
 1、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辩护人。
 2、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5、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6、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的审判委员会决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7、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但上述申请由法庭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8、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9、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10、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相互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1、被羁押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中请取保候审。
 1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
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手采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13、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1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15、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二)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1、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被告有提起反诉的权利(行政案件除外)。
 2、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如不便于亲自参加诉讼,或者虽然能亲自参加诉讼,但需要提供 法律帮助,有权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具有法律知识的人代为参加诉讼,提供法律帮助。
 (2)申请回避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吊,鉴定人和勘验人,有符合申请回避的法定条件的,有权申请回避 ,以保证其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并如实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反驳和答辩。
 (5)请求调解的权利。在民事、经济诉讼中,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当事人一方行使这种权利,要以对方同意为条件。
 (6)自行和解的权利。在民事、经济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有权就他们争议的问题,互相协商,互谅互让,自行达成和解。
 (7)提起上诉的权利。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权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变更或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8)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任何一方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有权依法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9)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查阅和复制与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包括经过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材料,以及起诉状、答辩状、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10)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对方陈述的事实及其证据材料不真实,鉴定结论或者勘验笔录不科学、不客观,有权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
 (11)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充。
 (12)使用本民族语育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的义务;
 2、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有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不实施妨害诉讼的行为,使诉讼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顺利进行的义务;
 3、当事人有如实提供或补充证据的义务;
 4、当事人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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