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哪些情形不予受理?
发布时间:2018-10-15 20:07:00 点击数: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新规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如果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哪些情况是人民法院应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新规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如果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哪些情况是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的?本期“律师进社区”栏目就此详细解答。
解答: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一)债权文书属于不得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二)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债务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三)公证证词载明的权利义务主体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四)债权人未提交执行证书;(五)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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