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不定期无息借贷产生纠纷,出借人应如何向法院起诉
案例简介:不定期无息借贷产生纠纷
被告吴某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于2013年3月7日向原告杨某借款8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此后,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判决:被告应限期还款及逾期还款利息
经审理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该借款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属不定期无息借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借款8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8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律师说法:出借人应如何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其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限的计算,应从债权人行使请求权并得知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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