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夫妻一方具名的大额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18-05-14 17:13:58 点击数:
导读: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再次作出规定。解释出台后,立即引起社会热议,许多在婚姻中“被负债”的一方更是感

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再次作出规定。解释出台后,立即引起社会热议,许多在婚姻中“被负债”的一方更是感叹迎来了曙光。在今年审理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法官便结合案件事实情况依据新的规定作出判决,对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驳回了其对债务人配偶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本案中的两被告周某及赵某系夫妻关系,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2年开始,被告周某多次向原告束某借款。截止2013年10月15日,被告周某共欠原告人民币200000元。被告周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承诺尽快还款。2017年1月5日,被告赵某为原告丈夫垫付三年车辆保险费8880元作为还款。2017年1月26日,被告还款5000元,尚欠18612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欠款186120元及利息。原告称被告向其借款是用于投资,属于共同生产经营,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被告周某辩称,原告陈述的借款属实,但是该款是用来转借给丁某,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

被告赵某辩称,借款是周某单方个人行为,2017年1月5日,垫付的三年车辆保险费8880元实际上是由周某所垫付。2017年1月26日的5000元还款也是周某付的,我与周某没有共同意思表示。且该款也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我不同意也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被告周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两被告均从事保险行业,被告赵某为原告丈夫缴纳三年车辆保险费及罚款只是正常的业务经营行为,其作为对周某所欠债务的冲抵只是周某的个人意思,赵某既未在借条上签名认可,也未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进行追认,故不能视为赵某对该笔借款予以追认。因此,该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院对被告周某尚欠原告借款18612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且对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1

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束某186120元及利息(以18612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2

           驳回原告束某对被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             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             示的除外。”

法官提醒


本次规定得到了不少人的赞同,但也使一些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感到苦恼。这就提醒我们以后在借钱时,要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即“共债共签”。另外,在借款给夫妻时,要求对方写明借款用途,这样更有利于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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