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防范金融风险 法人逃废金融债务追偿责任人

  发布时间:2018-09-07 10:44:23 点击数:
导读: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和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联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银行信贷风险防范与金融债权司法保护”研讨会,广东高院在会上提出《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和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联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银行信贷风险防范与金融债权司法保护”研讨会,广东高院在会上提出《关于审理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向与会代表征求意见。同时,广东高院为完善金融市场立法体系,为金融安全提供全面的法律保障而向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系统提出了五条立法建议,建议引起了各方的广泛关注。

调研报告引出指导意见

据了解,针对广东金融大而不强、金融生态环境欠缺等问题,广东高院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就银行信贷风险防范与金融债权司法保护问题开展了专题调研,并于今年4月30日向广东省委、省政府呈交了《关于银行信贷风险防范与金融债权司法保护问题的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认为,防范、化解广东的金融风险有五个方面值得关注:一是加快银行业的体制改革,尽快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二是完善金融机构内控制度,提高银行信贷风险的管理能力。三是强化外部监管,提高银行业的竞争力,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健运行。四是完善社会信用管理体制,为银行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五是强化金融债权的司法保护,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着力于规范全省法院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维护信贷秩序和金融安全的《指导意见》,正是广东高院依据此《调研报告》作出的。

研讨会上,广东高院提出《指导意见》的同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系统提出了五条立法建议。这五条立法建议包括:完善信贷管理的法律制度,规范银行信贷行为;完善公司法,引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尽快制定统一的企业清算办法;进一步完善担保法;完善金融资产的刑事保护制度,遏制金融犯罪。

强化保护金融债权理念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最近提示,目前我国整个社会融资结构过分依赖银行,这也意味着整个社会风险过度集中在银行系统。数据也显示,省法院去年一审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标的在1个亿以上)达到30宗;而在全年的民商事案件中,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纠纷一方当事人出现的占80%以上。

与会代表认为,广东金融生态建设中以下几个问题必须高度重视:企业和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后如何破产、清算、兼并、重组,从而将其退出市场造成的金融风险最小化;政府部门平等对待债权债务双方,杜绝对具体金融活动的干预,不得为保护地方利益而对司法审判进行不恰当的干预;通过强化对失信行为的法律制裁,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这是金融环境良性运转的基础。

广东高院民二庭法官王静表示,“亚洲金融风波之后,法院在金融债权这一问题上有了新的认识。”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法律事务处副处长张劲说,改革开放之后,法院对于金融债权纠纷的态度经历了两个阶段。在此前一个阶段,法院将银行债权人和借款债务人视为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个别案件还体现出偏向债务人的趋势。他认为,法律环境是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法律法规”和“司法保护”两个主要内容。法院通过司法审判活动起到风险提示作用,“帮助我们堵塞原有的漏洞。”另一方面还通过公布例如《指导意见》等文件,发挥规则指引的作用,“我们据此对可能提起的诉讼保持一定的预期”。

多项措施为金融债权提供快捷保护

法院要更多适用简易程序,为金融债权提供快捷的保护。《指导意见》要求尽可能提高金融债权保护的司法效率,优化简易案件的诉讼程序;对于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法院更多适用简易程序解决争议。同时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金融债权,只要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即使在诉讼费上受到影响也必须按照督促程序发出支付令,责令债务人履行债务,为金融债权提供快捷的司法保护。

逃废金融债务者,法院将直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清偿责任。公司法人通过资产转移等手法,主动放弃自身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最终导致金融机构的债权落空,这是债务人滥用法人人格逃废债务的主要表现形式。《指导意见》规定:严格审查债务人的法人资格,在审理涉及企业改制的金融机构借贷纠纷案件时,依照债务随财产转移的原则确定债务主体,不轻易免除相关当事人的债务。同时,对企业开办人、股东、投资人、发起人利用法人人格逃废金融债务的,法院否认债务人的法人人格,直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清偿责任。

从宽计算诉讼时效,强化金融债权保护。我国立法从维护债权人利益、敦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的目的出发,对债权规定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但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当事人在两年的时效内还未意识到自己的权益,而超过时效的债权将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从宽掌握诉讼时效才能实现强化金融债权保护的价值取向。《指导意见》规定:金融机构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收借款本金或利息的行为,只要相关证据证明符合银行业务操作规范,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即时效从扣收当日起重新计算)。另外,金融机构在借款人承诺延期还款期内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政府部门在审查、清收金融机构的资产过程中主张债权的,也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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