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一万八千年后才到债务清偿期
2003年8月,家住东安县某镇的黄某因急需筹集学费,找到邻村的蒋某借到6000元钱,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到了2004年8月,蒋某要求黄某归还借款。蒋某在出示借据时却发现,还款日期当时竟写成了20004年8月,形成了要等18000年之后才到债务清偿期的债务。黄某见此,竟然也以没到还款期限和没钱还款为由拒绝还款。蒋某无奈,只好将黄某告到法院。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合同进行解释,确认合同文本签署的“20004年”清偿期是当事人的一时笔误,还款期限要等上一万八千年显然不合情理,不是客观事实,遂判决黄某必须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全部归还蒋某的借款。
律师点评
一万八千年后才要清偿的债务,明显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客观事实。可就是由于这个笔误竟酿成官司,倒也是奇闻一桩。我觉得,本案之奇,奇的不是万年债务,倒是债务人赖帐手段的拙劣。难道他人会相信两个当事人会约定一桩一万八千年之后才需要清偿的债务关系吗?可是,本案的债务人在答辩中就是这样主张的!这种拙劣的做法,除了告诉债权人以及其他人,今后断不可将钱借给该债务人之外,还可以清清楚楚地看到我国诚信道德和诚信秩序存在的严重危机!不加强诚信道德和诚心秩序的建设,是何等的危险!因此,加强社会征信机构的建设迫在眉睫。
其实,这样的案件处理起来并不难,因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对合同文本争议的解释是有规则的,按照诚信解释的规则,不会存在一万八千年之后清偿的债务,因此,本案也就不难判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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