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市公安局副局长解读“烟花爆竹禁放令”!后果真的很严重!

  发布时间:2018-02-12 11:03:10 点击数:
导读:2月8日,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王通海接受采访,对日前出台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决定》不仅明确了在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所

2月8日,天津市公安局副局长王通海接受采访,对日前出台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


《决定》不仅明确了在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所有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同时,还明确了外环线以外的八大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王通海介绍,外环线以外禁放的八大区域包括: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桥梁、隧道、电力设施、燃气设施、加油加气站、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其周围100米的范围内。4、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5、绿化草坪、苗圃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6、港区、自然保护区、产业园区。7、区人民政府决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时间。8、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天津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谈到市民违反《决定》,执法部门将如何处置的问题,王通海指出,对于违反《决定》的行为,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对违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燃放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举报。对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威胁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4、违反本决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对不履行本决定确定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6、公安机关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并迅速作出反应,力求件件有查处、件件有落实。


王通海提醒市民,在春节即将来临之际,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市民认为罚款是小事,王通海强调,按照《决定》要求,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后,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的违法材料将录入公安网络系统,这些资料可提供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询,会影响违法行为人的诚信记录若是党员或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记录被录入系统,纪委和组织部门还将依规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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