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律师:什么是劳务之债?
(一)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以提供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债。劳务之债的特点在于,债务人须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劳务。劳务之债的给付具有人身性,其债的给付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未经约定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劳务债发生履行不能时,也不适用强制履行的方法,只能转化为损害赔偿施以救济。如运送之债、雇佣之债、服务之债、演出之债等。
(二)劳务之债根据其标的之不同,可以分为方式性劳务之债和结果性劳务之债。
方式性劳务之债的债务人仅须按照一定的方式向债权人提供特定的劳务活动,但并不要求该劳务活动必然产生债权人所追求的效果。例如,在医疗合同中,医生仅须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但并不要求治愈患者。
结果性劳务之债的债务人不仅需要向债权人提供特定的劳务活动,而且该劳务合同必须产生债权人希冀的效果。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必须将旅客运送至特定地点,否则不能认为适当履行债务。在现实中,多数劳务之债属于结果性劳务之债。此一分类的意义主要在于决定债务人何时完成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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