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要点总结

  发布时间:2016-05-30 09:12:18 点击数:
导读:一、总体思路:婚史à感情是否已破裂à子女抚养问题à财产分割问题注:婚史部分,需重点确认是否曾经起诉过离婚,上一次起诉离婚的结果及距此次起诉的时间是否满半年;双方何时出现感情问题,出现感情问题的原因,双方…

一、 总体思路:

婚史 à 感情是否已破裂 à 子女抚养问题 à 财产分割问题

注:婚史部分,需重点确认是否曾经起诉过离婚,上一次起诉离婚的结果及距此次起诉的时间是否满半年;双方何时出现感情问题,出现感情问题的原因,双方至诉讼之日是否有分居的情况,分居的时间及各自的住所。

二、 法院受理:

1、七个案由——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损害责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纠纷。

2、诉讼费用——每件50(调解结案)—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立案限制——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包括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判决、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被告不受此限)在

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4、限制男方——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

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

的,不在此限。

5、再审限制——离婚判决不得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

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申。

三、 程序特殊:

1、当事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应有 相应的法定代理人

2、最好当事人能到庭一次,至少表明有完全行为能力,且有是否同意离婚的明确意思表示,其他关于分割财产等情况,可由代理人来完成。

3、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不制作调解书。

4、离婚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裁定终结诉讼

四、 感情破裂的确认:

理论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应准予离婚的情形: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居应为一持续性的、稳定性的,所以除非被告自认,否则难以直接认定);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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