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13年度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4年度社会保险和工资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3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1120元,月平均工资为4260元;2013年度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8841元,月平均工资为4070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用于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8568元,月平均工资为5714元。
二、2014年度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4260元计算。
三、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2014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93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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