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律师:天津市2014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津高法(2013)75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
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审判区),本院各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2012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业已公布,现予转发,供我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参照执行。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按照“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即18454元确定。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3年4月17日
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
一、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29626元
二、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每年) 20024元
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13571元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每年)8337元
五、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每年)61514元
六、职工平均工资(每年)46464元
七、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年)65399元
八、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年)
1.农、林、牧、渔业58297元
2.采掘业77905元
3.制造业59425元4.电力、燃气、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04122元5.建筑业52295元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78392元7.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96927元8.批发和零售业52207元
9.住宿和餐饮业34436元
10.金融业137725元11.房地产业68535元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4313元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15703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63485元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5149元16.教育78898元17.卫生和社会工作84209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68182元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805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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