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不能诉请人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
一、对于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
1.如果是双方无配偶者同居,特别是目前流行的“先同居、后结婚”的这一种情况,如果双方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不能结为夫妻关系,一方又担心对方纠缠,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应双方自行解除。
2.如果是同居一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对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
同居期间,自然免不了财产的混同,在分手时,自然也不会少了争执。对于“未婚同居”的双方当事人来说,由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要求法院判决,法院是受理的。
当然,如果同居期间有了小孩,对于分手后孩子的抚养费争议,法院也是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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